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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邹某某盗窃案)_安徽省广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广德市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广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一部刑诉〔2020〕285号 

被告人邹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523197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安徽省广德市**镇**村**塘**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1日被广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广德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24日被广德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广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邹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7月初的一天22时许,被告人邹某某来到广德市桃州镇港湾花园小区北大门处,趁四下无人之际,将被害人杨某甲停在该处停车位上面的一辆玫瑰金色比德文牌两轮电动车盗走,后以人民币260元钱的价格卖给广德市桃州镇橡树玫瑰园小区门口“天能电池**车行”。经广德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电动车价值人民币400元。

2、2020年7月17日23时许,被告人邹某某来到广德市桃州镇港湾花园小区北大门处,趁四下无人之际,将被害人陈某某停放在该处停车位上面的一辆灰色五星钻豹牌两轮电动车盗走,后以人民币750元的价格卖给广德市桃州镇凤凰小区门口“**车行”。经广德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142.91元。

3、2020年8月19日1时许,被告人邹某某来到广德市桃州镇桃源名都小区东大门处,趁四下无人之际,将被害人王某甲停放在该处停车位上面的一辆绿灰色新日牌两轮电动车盗走。经广德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400元。

4、2020年8月20日7时许,被告人邹某某在广德市桃州镇新东方水务有限公司营业厅门口,趁人不备,将被害人杨某乙停放在该处电动车上的一个蓝色头盔盗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归案经过、登记表、扣押清单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王某乙等证言;

3被害人陈某某、杨某甲等陈述;

4鉴定意见;

5辨认等笔录;

6监控视频;

7被告人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某多次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邹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邹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邹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广德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童  铁

检察官助理:叶梦婷

(院印)

2020年11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广德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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