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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邹某某盗窃案)_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新检刑诉〔2020〕5号 

被告人邹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62229199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住江西省宜丰县**镇**村**组。2018年9月15日因盗窃被南昌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并处罚款五百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6日被南昌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南昌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在南昌市第二看守所。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邹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14日凌晨3许,被告人邹某某从南昌高新区**大道“**网吧”出来时,发现停放在路边的一辆车子车门未锁,遂拉开车门将放在副驾驶位置的一个手包(内有现金1000元)盗走;

2019年9月3日晚10时许,被告人邹某某至南昌高新区**村,以相同手段盗走停放在**栋楼下一辆车内的两盒芙蓉王香烟及十几元现金;

2019年9月16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邹某某至南昌高新区**村,以相同手段盗走停放在**栋楼下一辆车内的两盒中华香烟;后又盗走停放在**栋楼下一辆白色SUV车内的现金430元;后又盗走停放在**栋楼下一辆奥迪车内的现金130余元;

2019年10月6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邹某某至南昌高新区**村,准备盗窃停放在**栋楼下车辆内的财物时,被群众当场抓获并扭送至公安机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等书证;

2.被害人严某某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指认现场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某多次盗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之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邹某某拘役三至六个月,并处罚金一至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邓平

2020年1月17日

附:

1.被告人邹某某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二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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