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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邹某某盗窃案)_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朝检公诉刑诉〔2020〕141号

被告人邹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9004196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湖北省省直辖行政单位仙桃市**镇**村**组**号。因盗窃,于2009年9月2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石景山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盗窃,于2009年11月9日被北京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因盗窃,于2019年1月2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7日经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邹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20年1月26日至2月9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邹某某2019年10月5日21时许,在北京市朝阳区**超市内,窃取惠氏启赋奶粉(900 克装)两桶、绿箭牌冰柠薄荷味无糖薄荷糖35粒铁罐装五箱,进货价共计人民币4303.53元。

被告人邹某某2019年10月5日被抓获归案,涉案财物已起获并发还被害人,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被害人陈述以及被告人邹某某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张 嵩

2020年2月1日

附:

1.被告人邹某某现被羁押于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3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书》2份;

6.无扣押、无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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