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市会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会检一部刑诉〔2021〕13号
被告人邹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7331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县**镇**村****号,现住**县**镇**会所员工宿舍。前科情况: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06月27日被会昌县人民法院处以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因涉嫌盗窃罪,邹某某于2020年11月13日被会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会昌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1月26日被会昌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会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邹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2日13时许,被告人邹某某在**会所吃完午饭后,应朋友邀约前往**KTV唱歌。邹某某走路途经**“****”花店时,发现停放在路旁的一部电动车前储物格有一部手机(华为P40手机,蓝色,256GB内存,8GB运动内存,MEID:A00000B6F3E399,时购价5000余元),遂走到电动车旁将手机拿出来,放到自己的口袋里,来到**KTV后,邹某某将该手机SIM卡取出,扔到垃圾桶。当晚19时许,邹某某在**国际酒店门口被抓获归案。邹某某归案后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经会昌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华为P40手机价值458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辨认等笔录;8.视听资料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赣州市会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华
2021年1月6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在会昌县看守所;
2.案卷一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