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鼓检诉刑诉〔2020〕915号
被告人邹某某,男,199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610427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于陕西省彬县,住南京市**路**旅社(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彬县**镇**村**组**号)。被告人邹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3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0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邹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邹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路佳佳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3日11时许,被告人邹某某在本市鼓楼区**新寓**幢**单元**室员工宿舍内,使用离职时未交出的房门钥匙开门,盗窃被害人路某某的“华硕”牌笔记本电脑机一台及相关配件,后藏匿于其女友处。经价格鉴证,该电脑价值人民币2700元。
2020年10月13日,被告人邹某某在其住处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盗笔记本电脑已由邹某某女友送交派出所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刑事摄影照片、发还清单等书证;
2.证人胡某某、裴某某证言;
3.被害人路某某陈述;
4.被告人邹某某供述和辩解;
5.南京市鼓楼区发展与改革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6.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制作的搜查笔录;
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安闽军
2020年11月18日
附:
1.被告人邹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联系方式:1538093****;
2.全部案卷材料(共2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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