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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邹某某盗窃案)_隆回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隆回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隆检一部刑诉〔2020〕121号

被告人邹某某,女,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41980********,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隆回县**乡**村**组**号**号,现住湖南省隆回县**乡**村**组**号**号。无前科。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9日被隆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隆回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邵阳市看守所。无影响羁押的严重疾病。

本案由隆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邹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14日下午16时许,被告人邹某某路经肖某乙卧室门口时,发现肖某乙卧室没有锁门,就推门进了肖某乙的卧室,在卧室内的席梦思床垫底下发现藏着很多的现金和一些红包,就退了出来。出来以后一直寻思是否盗窃肖某乙的现金的事,后于当天下午17时许,再次潜入肖某乙卧室,将藏在席梦思床垫下面四处地方的现金和一个红包内的现金全部偷走,一共是9100元。案发后被告人邹某某退赔给肖某乙11000元,并取得了肖某乙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等;2.证人肖某甲的证言;3.被害人肖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验笔录,提取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室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隆回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玉灼

贺鹏丽

2020年11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邵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五十三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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