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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邹某某盗窃案)_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雨检刑检刑诉〔2019〕795号

被告人邹某某,女,194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30111194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家住长沙市雨花区**街道**路**栋**单元**房。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1月8日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邹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1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邹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于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邹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期限自2019年8月11日至2019年8月25日止。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害人梁某某将一台的“******”600G售水机放在长沙市雨花区****小区*栋*单元楼下。2018年11月4日11时许,被告人邹某某见财起意,谎称该售水机是自己捡来的,在梁某某不知情的情形下,将该售水机以人民币60元的价格卖给了在小区收废品的男子蔡某某。经鉴定,该售水机价值人民币306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购买凭证等书证;2、证人任某某、蔡某某、周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梁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6、案发现场的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清

2019年8月21日

附项:1、被告人邹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90846****;

2、移送案卷材料二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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