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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邹某某盗窃案)_长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长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一部刑诉〔2020〕237号

被告人邹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522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浙江省长兴县**镇**村**自然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1月16日被长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转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邹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7日至8月1日期间,被告人邹某某至长兴县**街道**酒店和**酒店,采用攀爬外墙、翻窗的方式进入酒店房间内进行盗窃,共盗窃作案6起,窃得赃款人民币6165元,并将所得赃款用于日常消费。分述如下:

1、2019年1月7日凌晨,被告人邹某某采用上述方式进入**酒店8楼员工宿舍,盗取被害人张某某放在房间内的现金200元;

2、2019年1月21日凌晨,被告人邹某某采用上述方式进入**风尚酒店6楼603房间,盗取被害人章某甲放在房间内的现金5300元;

3、2019年1月21日凌晨,被告人邹某某采用上述方式进入**风尚酒店5楼505房间,盗取被害人袁某某放在房间内的现金100元; 

4、2019年7月12日左右的一天凌晨,被告人邹某某采用上述方式进入**酒店5楼505房间,盗取被害人袁某某放在房间内的现金235元和一包没有拆封的香烟,涉案的香烟系灭失物,故未作价格认定;

5、2019年7月30日凌晨,被告人邹某某采用上述方式进入**酒店6楼603房间内准备实施盗窃,被章某甲发现后逃离现场;

6、2019年8月1日凌晨,被告人邹某某采用上述方式进入**酒店4楼405房间,盗取被害人骆某某放在房间内的现金330元。

案发后,被告人邹某某家属已退赔各被害人全部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抓获经过、退赔说明、收条等书证;

2、证人章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某、章某甲、袁某某、骆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中,部分犯罪事实系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长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华

                                2020年2月 6日

附:

1.被告人邹某某(1596823****)现取保候审在家;

2.随案移送侦查卷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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