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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邹某某盗窃案)_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沙检刑诉〔2020〕Z704号

被告人邹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382198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合川区**镇**村**组**号,住重庆市九龙坡区**镇**社**栋**-**。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8年被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2月14日被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未执行)。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2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邹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了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8日15时25分许,被告人邹某某在重庆市九龙坡区西城天街爱玩嘉年华内,趁被害人杨某某不备之机,将杨某某放在座椅后方的一个黑色背包拿到其它座椅上后,将背包内的一部华为nova5 pro手机和一部Iphone 8P手机盗走。经重庆市沙坪坝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鉴定,被盗的华为nova5 pro手机价值人民币1400元。

2020年5月30日17时54分许,被告人邹某某在重庆市沙坪坝区万达广场大玩家店内,趁被害人赵某乙不备之机,唆使其四岁的女儿将其放在球桌边上的一部Iphone XS Max手机盗走。经重庆市沙坪坝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鉴定,被盗的Iphone XS Max手机价值人民币2500元。

案发后,被盗的Iphone XS Max手机已追回并发还失主。

2020年6月16日,公安民警在重庆市九龙坡区**社**栋外将被告人邹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资料、到案经过、情况说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指认照片、监控视频截图、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赵某甲、周某某、陈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杨某某、赵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邹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邹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邹某某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并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邓红彬

检察官助理 卫天婴

                            2020年8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邹某某现被监视居住,联系电话:沙区公安分局联芳派出所民警辛某某1399623****;

2.案卷材料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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