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九检刑诉〔2020〕Z1040号
被告人邹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322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川县**镇**街**号。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6月18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监视居住,2020年6月19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邹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9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期间,被告人邹某某多次到重庆市九龙坡区奥体运动街132号气膜羽毛球馆二楼的**公司,趁无人值守,将被害人张某某放在公司内价值人民币2640元的3瓶红酒、4瓶茅台酒、2台联想电脑(销赃获款60元)、1个铜制塑像(销赃获款50元)、1部尼康相机(销赃获款1500元)盗走。
2020年3月的一天,被告人邹某某到九龙坡区石桥铺人人乐超市靓发理发店,将被害人黄某某放在店内的一部价值人民币425元的华为手机盗走。
2020年5月29日3时许,被告人邹某某到重庆市九龙坡区奥体广场中国体育彩票店,将被害人马某某放在店内的一台灰色索尼笔记本电脑盗走,销赃获款60元。
2020年6月17日11时许,被告人邹某某到重庆市九龙坡区万象城肯德基店,趁被害人朱某某不注意,将其放在桌子上充电的一部价值人民币1300元的苹果7手机、1个充电宝、2根数据线盗走。案发后,被盗的苹果7手机、充电宝、数据线均已追回发还朱某某。
2020年6月17日20时许,被告人邹某某因盗窃朱某某一案被公安机关抓获后,主动交代了盗窃张某某、黄某某、马某某的3笔盗窃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购买凭证、供货单收据等书证;
2被害人张某某、黄某某、马某某、朱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估价鉴定意见;
5辨认现场笔录;
6现场监控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603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邹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邹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邹某某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蒙振宇
检察官助理:袁洽伍
2020年10月10日
附:
1被告人邹某某现被羁押在重庆市九龙坡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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