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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邹某某盗窃案)_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盘检刑诉〔2020〕224号 

被告人邹航,男,200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303200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南充市**********号,现住四川省**县**乡**村**组**号盗窃罪2019年11月21日被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0日被盘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盘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盘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邹航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6月5日,被告人邹航在盘州市双凤镇**酒店对面的路边将王某某停放在路边的摩托车盗走,邹航将盗窃的摩托车推到双凤镇大桥客运汽车站路边时因该车太重,推不动,就将盗窃的摩托车停放在路边,将停放在该位置附近的骆某某的摩托车盗走,邹航将摩托车贩卖给位于双凤镇环城路盘州市**废品收购公司老板李某某,贩卖摩托车所得140元。

2、 2020年6月 10日,被告人邹航在盘州市双凤镇工商银行侧面,将朱某某停放在路边的摩托车盗走,邹航将该摩托车贩卖给位于双凤镇环城路盘州市**废品收购公司老板李某某,贩卖摩托车所得140元。

 3、 2020年6月 16日,被告人邹航在盘州市**镇柳树街京会冷冻食品店门口,将周某某停在店前的摩托车盗走,邹航将该摩托车贩卖给位于**镇**湾子位置收购废品的老板张某某,贩卖摩托车所得80元。

经盘州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邹航盗窃的四辆摩托车价值人民币贰仟玖佰玖拾肆元(2994.00元)。 

另查明:邹航盗窃的部分赃物已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邹航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价值人民币2994元的辆摩托车四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邹航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邹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盗窃的部分赃物已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酌情可以对其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邹航在有期徒刑七个月量刑,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毛家金

2020年9月15日 

                                                   

附件:1.被告人邹航现羁押于盘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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