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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邹某某盗窃案)_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芗检公刑诉〔2019〕15号

被告人邹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29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出生地福建省华安县,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华安县高安镇**村**号,现住址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路**号。因盗窃罪于2018年3月9日被芗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邹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2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害人和被告人的意见等,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3月6日、7日,被告人邹某某先后在芗城区,通过手机扫码分别租用的两部“橙色出行”共享电动车(总价值计人民币9094元),将其骑回新华东***号的住处后并实施完还车操作,使用螺丝刀和钳子将该两部共享电动车的车座锁和云端控制器拆除,将该两部共享电动车非法占为己有。

案发后,已追回部分赃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有关物证;2、有关书证;3.被害人曾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漳州市芗城区物价局价格认定结论书;6.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芗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燕斌

检察员:谢艳珊

2019年1月8日

附:

1.被告人邹某某现居住于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路**号;

2.卷宗材料一册。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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