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检一刑诉〔2021〕Z6号
被告人邹某某,绰号“矮子”,男,1975年**月**日生于江西省宜春市,公民身份号码362201197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西省峡江县**镇**一条街(户籍地宜春市袁州区**乡**村**组16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4年6月27日被淮南市公安局大通分局决定刑事拘留(在逃),2020年9月30日被峡江县公安局民警抓获,2020年10月2日被临时羁押于峡江县看守所,2020年10月10日被淮南市公安局大通分局民警带回淮南后执行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11月5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淮南市公安局大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邹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告知了被告人邹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公告告知了各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4年4月14日上午,被告人邹某某伙同袁某甲、林某某、袁某乙(三人均已判刑)驾驶一辆租来的黑色丰田锐志轿车窜至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君和花园小区,将该小区*栋*单元***室郑某武家的防盗门撬开后入室实施盗窃,但未盗得财物。
2.2014年4月14日上午,被告人邹某某伙同袁某甲、林某某、袁某乙驾驶一辆租来的黑色丰田锐志轿车窜至蚌埠市蚌山区湖畔花都小区,将该小区**栋*单元***室孙某某家的防盗门撬开后入室实施盗窃,盗走500元现金、一条价值3885元的黄金项链、一枚黄金戒指。经淮南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黄金戒指价值2302元。
3.2014年4月14日下午,被告人邹某某伙同袁某甲、林某某、袁某乙驾驶一辆租来的黑色丰田锐志轿车窜至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巴黎春天小区,将该小区*号楼***室李某某家的防盗门撬开后入室实施盗窃,盗走4000元现金、一副黄金耳环、一条黄金项链、一枚黄金戒指、100张1美元面值的美元、10张10元面值的老版人民币、第四套和第五套人民币钱币册各一套、几块银元。经淮南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黄金耳环价值1192元、黄金项链价值3576元、黄金戒指价值1192元、100张1美元面值的美元价值612元、10张10元面值的老版人民币价值130元。
4.2014年4月14日下午,被告人邹某某伙同袁某甲、林某某、袁某乙驾驶一辆租来的黑色丰田锐志轿车窜至淮南市大通区巴黎春天小区,将该小区*号楼***室陈某某家的防盗门撬开后入室实施盗窃,但未盗得财物。
5.2014年4月14日下午,被告人邹某某伙同袁某甲、林某某、袁某乙驾驶一辆租来的黑色丰田锐志轿车窜至淮南市大通区金丰易居小区,将该小区**栋*单元***室黄某某家的防盗门撬开后入室实施盗窃,盗走一条中华硬壳香烟。经淮南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香烟价值380元。
6.2014年4月14日下午,被告人邹某某伙同袁某甲、林某某、袁某乙驾驶一辆租来的黑色丰田锐志轿车窜至淮南市大通区金丰易居小区,将该小区**栋*单元***室宗某某家的防盗门撬开后入室实施盗窃,但未盗得财物。
7.2014年4月14日下午,被告人邹某某伙同袁某甲、林某某、袁某乙驾驶一辆租来的黑色丰田锐志轿车窜至淮南市大通区金丰易居小区,将该小区**栋*单元***室尹某某家的防盗门撬开后入室实施盗窃,盗走70元现金。
8.2014年4月14日下午,被告人邹某某伙同袁某甲、林某某、袁某乙驾驶一辆租来的黑色丰田锐志轿车窜至淮南市田家庵区香榭华都小区东区,将该小区*栋*单元***室张某某家的防盗门撬开后入室实施盗窃,盗走一个银手镯、一床被子、两个枕头、一个保温杯。
9.2014年4月14日下午,被告人邹某某伙同袁某甲、林某某、袁某乙驾驶一辆租来的黑色丰田锐志轿车窜至淮南市谢家集区泉山湖小区,将该小区*区**号楼***室李某某家的防盗门撬开后入室实施盗窃,盗走1000元现金、1张1美元面值的美元、1张20元面值的港币。经淮南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1张1美元面值的美元价值6元、1张20元面值的港币价值16元。
10.2014年4月14日下午,被告人邹某某伙同袁某甲、林某某、袁某乙驾驶一辆租来的黑色丰田锐志轿车窜至淮南市谢家集区泉山湖小区,将该小区*区**号楼***室史某某家的防盗门撬开后入室实施盗窃,盗走1670元现金。
11.2014年4月14日下午,被告人邹某某伙同袁某甲、林某某、袁某乙驾驶一辆租来的黑色丰田锐志轿车窜至淮南市谢家集区泉山湖小区,将该小区*区**号楼***室李某某家的防盗门撬开后入室实施盗窃,但未盗得财物。
12.2014年4月15日,被告人邹某某伙同袁某甲、林某某、袁某乙驾驶一辆租来的黑色丰田锐志轿车窜至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玉成明珠苑小区,将该小区C**栋***室王某某家的防盗门撬开后入室实施盗窃,盗走1500元现金、一条黄金项链、一副黄金耳环、九包普皖香烟。经淮南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黄金项链价值3052元、黄金耳环价值280元、九包普皖香烟价值117元。
13.2014年4月15日,被告人邹某某伙同袁某甲、林某某、袁某乙驾驶一辆租来的黑色丰田锐志轿车窜至合肥市庐阳区红旗小区,将该小区*栋*单元***室瞿某某家的防盗门撬开后入室实施盗窃,盗走7300元现金、两包中华硬壳香烟。
14.2014年4月15日,被告人邹某某伙同袁某甲、林某某、袁某乙驾驶一辆租来的黑色丰田锐志轿车窜至合肥市庐阳区红旗小区,将该小区*栋*单元***室袁某某家的防盗门撬开后入室实施盗窃,盗走10200元现金、四瓶茅台酒、两瓶茅台系列酒、四瓶古井酒、两瓶红酒。经淮南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四瓶茅台酒价值8000元。
15.2014年4月15日,被告人邹某某伙同袁某甲、林某某、袁某乙驾驶一辆租来的黑色丰田锐志轿车窜至合肥市庐阳区湖滨花园小区,将该小区*栋***室王某某家的防盗门撬开后入室实施盗窃,盗走13000元现金、两块手表。
16.2014年4月15日,被告人邹某某伙同袁某甲、林某某、袁某乙驾驶一辆租来的黑色丰田锐志轿车窜至合肥市庐阳区湖滨花园小区,将该小区*栋***室葛某某家的防盗门撬开后入室实施盗窃,盗走一条金项链、一条手链、两台联想牌笔记本电脑、五条硬中华香烟、两条软中华香烟、一条天之子香烟、六条金皖香烟、一条普皖香烟、三块手表、两瓶茅台酒。经淮南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五条硬中华香烟价值2000元、两条软中华香烟价值1220元、一条天之子香烟价值500元、六条金皖香烟价值1500元、一条普皖香烟价值120元。
17.2014年4月15日,被告人邹某某伙同袁某甲、林某某、袁某乙驾驶一辆租来的黑色丰田锐志轿车窜至合肥市庐阳区湖滨花园小区,将该小区*栋***室何某某家的防盗门撬开后入室实施盗窃,盗走一枚黄金戒指。
18.2014年4月15日,被告人邹某某伙同袁某甲、林某某、袁某乙驾驶一辆租来的黑色丰田锐志轿车窜至合肥市庐阳区碧水源小区,将该小区**栋***室周某某家的防盗门撬开后入室实施盗窃,盗走一部佳能牌数码相机、一个黄金吊坠、一副黄金耳环、几包香烟。
19.2014年4月15日,被告人邹某某伙同袁某甲、林某某、袁某乙驾驶一辆租来的黑色丰田锐志轿车窜至合肥市肥西县文沁苑小区,将该小区*栋***室周某某家的防盗门撬开后入室实施盗窃,但未盗得财物。
20.2014年4月15日,被告人邹某某伙同袁某甲、林某某、袁某乙驾驶一辆租来的黑色丰田锐志轿车窜至合肥市肥西县菁华苑小区,将该小区*栋***室赵某某家的防盗门撬开后入室实施盗窃,盗走6000元现金、一个银手镯、一条金项链、一袋纪念币。
21.2014年4月16日,被告人邹某某伙同袁某甲、林某某、袁某乙驾驶一辆租来的黑色丰田锐志轿车窜至安徽省安庆市桐城市山水龙城香水湾小区,将该小区A**栋***室胡某某家的防盗门撬开后入室实施盗窃,盗走一台戴尔牌笔记本电脑。
22.2014年4月16日,被告人邹某某伙同袁某甲、林某某、袁某乙驾驶一辆租来的黑色丰田锐志轿车窜至安庆市桐城市山水龙城香水湾小区,将该小区**栋*单元***室唐某某家的防盗门撬开后入室实施盗窃,盗走24500元现金、一条上海老凤祥千足金项链、一个上海老凤祥黄金挂件、一条金大福黄金手链、一枚建设银行金龙金章、一个建设银行金钥匙、一个上海老凤祥万足金手镯、一个建设银行平安观音百足金黄金吊坠、一块建设银行百福虎金条、两个纪念币(建行金)、四瓶五粮液酒、一条芙蓉王香烟等物。经淮南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上海老凤祥千足金项链价值7196元、上海老凤祥黄金挂件价值2279元、金大福黄金手链价值7868元、建设银行金龙金章价值3360元、建设银行金钥匙价值2800元、黄金手镯价值12292元、建设银行平安观音百足金黄金吊坠价值5600元、建设银行百福虎金金条价值28000元、一条芙蓉王香烟价值220元。
23.2014年4月16日,被告人邹某某伙同袁某甲、林某某、袁某乙驾驶一辆租来的黑色丰田锐志轿车窜至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江南新城金杉苑小区,将该小区**幢***室程某某家的防盗门撬开后入室实施盗窃,盗走1200元现金、第三套和第四套人民币纪念币各一套、一件玉观音挂件、两套上海世博会吉祥物纪念章、一套共和国60周年华诞彩银纪念章、一枚泰康人寿纪念银章、一条黄金项链、一条利群香烟、两包硬中华香烟、两包芙蓉王香烟等物。经淮南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黄金项链价值3360元、两包硬中华香烟价值90元、两包芙蓉王香烟价值50元。
24.2014年4月16日,被告人邹某某伙同袁某甲、林某某、袁某乙驾驶一辆租来的黑色丰田锐志轿车窜至黄山市屯溪区江南新城金杉苑小区,将该小区**幢***室江某某家的防盗门撬开后入室实施盗窃,盗走200元现金、一瓶茅台酒、一瓶五粮液酒、一瓶梦之蓝酒、一包硬中华香烟、一包出口中华香烟。经淮南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茅台酒价值980元、五粮液酒价值900元的、梦之蓝酒价值1400元、硬中华香烟价值45元。
25.2014年4月16日,被告人邹某某伙同袁某甲、林某某、袁某乙驾驶一辆租来的黑色丰田锐志轿车窜至黄山市屯溪区玉屏府小区,将该小区**幢*单元***室庄某某家的防盗门撬开后入室实施盗窃,盗走两条铂金项链、两套儿童银手镯、一个千足银手镯、一对黄金耳环、一条千足银项链。经淮南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两条铂金项链价值9772元、千足银项链价值228元、黄金耳环价值1400元、银手镯价值585元。
26.2014年4月16日,被告人邹某某伙同袁某甲、林某某、袁某乙驾驶一辆租来的黑色丰田锐志轿车窜至黄山市屯溪区玉屏府小区,将该小区**幢*单元***室陈某某家的防盗门撬开后入室实施盗窃,盗走一条黄金手链。经淮南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黄金手链价值2044元。
27.2014年4月16日,被告人邹某某伙同袁某甲、林某某、袁某乙驾驶一辆租来的黑色丰田锐志轿车窜至黄山市屯溪区玉屏府小区,将该小区**幢*单元***室郭某某家的防盗门撬开后入室实施盗窃,盗走四条大中华香烟、一盒冬虫夏草。经淮南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四条大中华香烟价值3800元。
28.2014年4月16日,被告人邹某某伙同袁某甲、林某某、袁某乙驾驶一辆租来的黑色丰田锐志轿车窜至黄山市屯溪区阳光绿水小区,将该小区**幢*单元***室程某某家的防盗门撬开后入室实施盗窃,盗走一台联想牌笔记本电脑、两条芙蓉王香烟。经淮南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两条芙蓉王香烟价值440元。
29.2014年4月16日,被告人邹某某伙同袁某甲、林某某、袁某乙驾驶一辆租来的黑色丰田锐志轿车窜至黄山市屯溪区阳光绿水小区,将该小区**幢*单元***室胡某某文家的防盗门撬开后入室实施盗窃,盗走1100元现金、一个银锁、一条银手链、一个银手镯。经淮南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银手链价值130元、银手镯价值98元。
30.2014年4月16日,被告人邹某某伙同袁某甲、林某某、袁某乙驾驶一辆租来的黑色丰田锐志轿车窜至黄山市屯溪区沙州新村小区,将该小区**幢***室汪某某家的防盗门撬开后入室实施盗窃,盗走两块手表、一块玉佩、八瓶五粮液酒、四瓶五星茅台酒。经淮南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八瓶五粮液酒价值7680元。
31.2014年4月28日,被告人邹某某伙同袁某甲、林某某、袁某乙驾驶一辆租来的黑色丰田锐志轿车窜至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鸠兹家苑小区,将该小区**幢*单元***室汪某某家的防盗门撬开后入室实施盗窃,盗走一台戴尔牌笔记本电脑。
32.2014年4月28日,被告人邹某某伙同袁某甲、林某某、袁某乙驾驶一辆租来的黑色丰田锐志轿车窜至芜湖市鸠江区鸠兹家苑小区,将该小区**幢*单元***室邢某某家的防盗门撬开后入室实施盗窃,但未盗得财物。
33.2014年4月28日,被告人邹某某伙同袁某甲、林某某、袁某乙驾驶一辆租来的黑色丰田锐志轿车窜至芜湖市鸠江区鸠兹家苑小区,将该小区**幢*单元***室朱某某家的防盗门撬开后入室实施盗窃,盗走50元现金、六包香烟、一块手表。
34.2014年4月28日,被告人邹某某伙同袁某甲、林某某、袁某乙驾驶一辆租来的黑色丰田锐志轿车窜至芜湖市鸠江区鸠兹家苑小区,将该小区**幢*单元***室王某某家的防盗门撬开后入室实施盗窃,但未盗得财物。
35.2014年4月28日,被告人邹某某伙同袁某甲、林某某、袁某乙驾驶一辆租来的黑色丰田锐志轿车窜至芜湖市鸠江区东部星城小区东区,将该小区**幢*单元***室朱某某家的防盗门撬开后入室实施盗窃,盗走1000元现金。
36.2014年4月28日,被告人邹某某伙同袁某甲、林某某、袁某乙驾驶一辆租来的黑色丰田锐志轿车窜至芜湖市鸠江区东部星城小区东区,将该小区**幢*单元***室刘某某家的防盗门撬开后入室实施盗窃,但未盗得财物。
37.2014年4月28日,被告人邹某某伙同袁某甲、林某某、袁某乙驾驶一辆租来的黑色丰田锐志轿车窜至芜湖市鸠江区东部星城小区西区,将该小区**幢*单元***室朱某某家的防盗门撬开后入室实施盗窃,盗走一台戴尔牌笔记本电脑、一条黄金手链、一个黄金吊坠。经淮南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黄金手链价值4200元,黄金吊坠价值1680元。
38.2014年4月28日,被告人邹某某伙同袁某甲、林某某、袁某乙驾驶一辆租来的黑色丰田锐志轿车窜至芜湖市鸠江区东部星城小区西区,将该小区**幢*单元***室秦某某家的防盗门撬开后入室实施盗窃,盗走一副铂金镶钻耳钉。
39.2014年4月28日,被告人邹某某伙同袁某甲、林某某、袁某乙驾驶一辆租来的黑色丰田锐志轿车窜至芜湖市鸠江区东部星城小区西区,将该小区**幢*单元***室韩某某树家的防盗门撬开后入室实施盗窃,盗走两条黄金项链、一条黄金手链、两枚黄金戒指、一台联想牌笔记本电脑及各类纪念币、老版纸币若干。经淮南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两条黄金项链分别价值4200元、660元、两枚黄金戒指分别价值1680元、275元。
40.2014年4月28日,被告人邹某某伙同袁某甲、林某某、袁某乙驾驶一辆租来的黑色丰田锐志轿车窜至芜湖市鸠江区东部星城小区西区,将该小区*幢*单元***室张某某家的防盗门撬开后入室实施盗窃,盗走一个保险柜,内有82000元现金、一枚铂金钻石戒指、房产证、户口本、保险单等物品。
41.2014年4月28日,被告人邹某某伙同袁某甲、林某某、袁某乙驾驶一辆租来的黑色丰田锐志轿车窜至芜湖市鸠江区东部星城小区西区,将该小区*幢*单元***室晋某某家的防盗门撬开后入室实施盗窃,盗走一条明牌千足金项链、一个明牌黄金手镯、一个明牌铂金项链挂玉坠、一条周大福吊坠黄金项链、一块梅花牌手表。经淮南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明牌千足金项链价值6440元、明牌黄金手镯价值6440元、明牌铂金项链挂玉坠价值4188元、周大福吊坠黄金项链价值14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被害人李某某、唐某某、晋某某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邹某某及同案人袁某甲、林某某、袁某乙的供述;
4.淮南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
5.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
6.视频监控截图、GPS行车轨迹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用秘密手段多次入户窃取财物,价值31915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盗窃数额达到数额特别巨大百分之五十,属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坛
2021年1月29日
附:1.被告人邹某某现羁押于淮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柒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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