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淅检一部刑诉〔2020〕736号
被告人邹某某,男,汉族,高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5日被淅川县森林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4月26日经淅川县检察院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淅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邹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30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公安机关于2020年7月19日退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份,被告人邹某某擅自将范某某位于淅川县九重镇**村土地上种植的大叶女贞树,经多名中间人辗转介绍卖给李某某,2019年3月3日,邹某某收取定金3000元。李某某雇人挖走范某某种植的大叶女贞树共计467株:2019年3月7日挖走308株,3月12日挖159株,范某某发现后报警。
经淅川县林业工作站鉴定:淅川县九重镇**村范某某苗圃涉嫌被盗大叶女贞苗木467株,总价值840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邹某某供述与辩解;被害人范某某陈述;证人岳某某等人证言;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未经树木所有人同意,将树木卖予他人从中获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淅川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夏国朝
范丽宁
二0二0年八月十八日
附:
1.被告人邹某某现监视居住在家;
2.案卷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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