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福检刑诉〔2018〕917号
被告人邹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21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镇**村**,暂住深圳市宝安区**镇**村**巷**号**房。因盗窃嫌疑,于2017年11月2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7年12月2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邹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3月2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4月27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深圳市**供应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甲方)与吴某某(乙方)于2017年1月1日签订《******业务协议书》,约定由乙方提供车牌号粤BK****的箱式吨车及司机,甲方派单给乙方;乙方负责出车路桥费、加油费等各种出车费用和每月定时交付现金到甲方财务缴纳各类保险及车辆养路费、运管费、车船税、营业税、附加费等相关费用;乙方承担营运车辆的一切营运成本或费用;合作期限届满后,乙方应申请过户并停止使用甲方标志,乙方结清所有款项后,甲方应协助乙方办理车辆过户手续,乙方须于一个月内将车辆所有证件、税费等转出甲方名下。被告人邹某某与吴某某系夫妻关系,其作为该车的司机,负责接单运输货物。
**快递(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快递公司)与深圳市**供应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4年10月29日签订《**服务协议》,委托**公司运输货物,**快递公司负责装车,清点完货物数量后,将车厢上锁,并扣上印好标号的塑料封条。在运输途中,承运人无权打开车厢。
自2017年4月份开始,被告人邹某某先后四次从自己货车上盗窃**快递公司委托**公司运输的货物,其在运输途中将货车尾箱把手的螺丝拧下,在没有破坏封条的情况下,打开车厢,盗走车厢内的货物。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 2017年4月份的某日,**公司委托被告人邹某某驾驶其货车从深圳机场将一批**快递公司承运的货物送到福建省厦门市,邹某某在深圳机场装货后开车行至惠东国道上,盗走该批货中的约一百个内存条。得手后,其将盗得的内存条在本市福田区**销赃得款人民币26000元。
2. 2017年7月12日,**公司委托被告人邹某某驾驶其货车从深圳机场将一批**快递公司承运的货物送到福建省厦门市,邹某某在深圳机场装货后开车至**物流园停车场,利用同样手段盗走该批货中的32个戴尔牌的硬盘。后其到深圳市福田区**销赃得款人民币64000元。
3. 2017年10月26日,**公司委托被告人邹某某驾驶其货车从广州机场将一批**快递公司承运的货物运到深圳机场,邹某某在广州机场装货后开车行至广州增城**大道路边上,盗走该批货中的五袋合计125片松翰牌集成电路晶圆(经鉴定,共价值人民币597963元)。后该批货物在深圳福田**广场**楼**柜台被缴获。
4. 2017年11月18日,**公司委托被告人邹某某驾驶其货车从深圳机场将一批**快递公司承运的货物送到福建省厦门市,邹某某在深圳机场装货后开车行至深汕高速服务区,盗走尾箱内的76个硬盘。后上述硬盘在邹某某的小车内被缴获。
2017年11月28日,**快递(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报警称邹某某有盗窃物品的违法行为,民警即前往深圳市福田区**大厦**楼将邹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被告人身份材料,**快递公司提供的委托书、营业执照、事件经过、**服务协议及发票等材料,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抓获经过,******业务协议书及协议书附件,涉案赃物的照片,价格认定结论书、中止通知书,松翰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提供的出货价值说明、单据、报关单等;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陈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公司代理人代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苏佩钦
2018年5月24日
附:
1.被告人邹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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