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内威检一部刑诉〔2021〕Z20号
被告人邹某某,男,200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8222002********,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仁寿县人,户籍地址:四川省仁寿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7日被威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1月27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威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邹某某涉嫌盗窃罪移送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5日凌晨,被告人邹某某来到威远县严陵镇高笋塘街122号丽景雅苑小区实施盗窃,邹某某将小区内道路边停放的汽车依次拉门把手寻找作案目标,至5栋2单元楼下时发现川KP****越野车未上锁,遂进入驾驶室,将车内现金2000余元盗走。盗窃得手后,邹某某将赃款用于上网、购买鞋子手机等生活消费,至被抓获时,尚余1490元被扣押在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邹某某被动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威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古能
2021年1月25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邹某某现羁押于资中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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