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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邹某某盗窃案)_奉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奉新县人民检察院

奉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奉检诉刑诉〔2019〕215号

被告人邹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261985********,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奉新县,住**镇**房。2003年8月犯盗窃罪被奉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2013年8月犯盗窃罪被奉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2015年2月犯盗窃罪、妨害公务罪被靖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五千元。2019年5月2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奉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6日经本院批准,翌日被奉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奉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邹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26日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奉新县公安局于2019年10月25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5月6日凌晨,被告人邹某某窜至奉新县**镇**路**瓜子店内,盗得保险柜一个,内有现金12000元,后用三轮车将保险柜运走,并藏匿于**大桥桥下。

2、2019年5月12日凌晨,被告人邹某某窜至奉新县**镇**路**土菜馆店内,盗得软中华香烟2条、硬中华香烟8包、金圣青花瓷香烟9包、52度梦之蓝酒1瓶。经奉新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物品共计价值289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董某某、杨某某的陈述;3.证人胡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6.鉴定意见;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邹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奉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邓岚

2019年11月22日

附:

1.被告人邹某某现羁押于高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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