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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邹某某盗窃案)_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检一部刑诉〔2020〕152号

被告人邹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7221993********,汉族,小学肄业,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三台县**乡**村**组**号,住四川省三台县**乡**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8日被三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9日经本院决定,同日由三台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邹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23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邹某某驾驶一辆黑色大众牌小汽车到三台县**镇**街**号被害人张某某经营的中国电信营业厅,拉开未锁卷帘门进入该营业厅,盗走柜台内9部新手机、2部旧手机和人民币400余元。后将盗得的1部新手机交予其妹妹使用,8部新手机、2部旧手机销赃获利共计6130元,所得赃款已全部用于日常开支。经三台县发展和改革局鉴定,被盗9部新手机、2部旧手机价值人民币12027.00元。

2020年5月18日,被告人邹某某被传唤到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追回2部被盗新手机发还被害人张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发还清单等;2.证人证言:证人蓝某某、文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三台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结论书;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监控视频;8.其他证明材料: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邹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 龙

2020年8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邹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四川省三台县**乡**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量刑建议书》三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刑事案件听取值班律师意见表》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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