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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邹某某盗窃案)_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13366号 

被告人邹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103199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南昌市红谷滩区**路***号**栋**单元****室。因犯抢劫罪、盗窃罪,于2016年2月4日被南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5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11日被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与前罪抢劫罪、盗窃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20年1月10日被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0日被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7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邹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8日15时许,被告人邹某某来到本市红谷滩区**路**村**排**号楼**楼,见被害人陈某某家大门没关紧,遂推门进入,从其家中窃得现金共计人民币713元。

2020年5月19日15时许,被告人邹某某在本市南昌大学第二附属医院被公安人员抓获,并从其身上查扣赃款,并发还被害人。

归案后,被告人邹某某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邹某某的人口基本信息、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等书证;

2.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713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邹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同时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江玮

2020年127

附件:1.被告人邹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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