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刑诉〔2020〕230号
被告人邹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4231984********,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蒙山县**村**组**号。2016年8月2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6年10月1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3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7月20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邹某某涉嫌盗窃案,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邹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2日16时许,被告人邹某某来到佛山市南海区**镇**村**工业区**栋宿舍楼**楼**房,见该房间阳台门没有上锁,趁无人之机通过阳台进入房间内,盗走被害人吴某某的900元人民币,得手后从阳台爬回楼梯;随后邹某某来到同栋宿舍楼**楼**房前,见四周无人,利用身上一块铁片将房门挂锁撬开,入内盗得被害人孙某某的1800多元人民币后逃离。两被害人均以相应宿舍为日常生活地点。
2020年2月13日,警察抓获邹某某,后邹某某全额退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起获的赃款;2.书证:抓获经过等;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邹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 锦
检察官助理 梁玉婷
2020年8月13日
附:
1.被告人邹某某被取保候审,住佛山市南海区*镇**园宿舍**号,联系电话:137378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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