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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邹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南检一部刑诉〔2020〕254号

被告人邹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2201831990********,汉族,群众,小学文化,无固定住所,户籍地:吉林省德惠市**镇**村。曾因盗窃,于2018年11月5日被长春市公安局朝阳分局桂林路派出所治安拘留十日。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3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南关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南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邹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8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的后果,于同年8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7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邹某某在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西四马路“吉福优”网吧内,趁被害人侯某某睡觉之际,将侯某某放在电脑桌上充电的手机盗走。经鉴定,被盗手机价格1200元人民币。案发后,被告人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并取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手机购买发票、谅解书;

2.被害人侯某某陈述;

3.被告人邹某某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长春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鉴定结论书;

5.视听资料:现场录像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宏民

2020年9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住所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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