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市袁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袁检刑诉〔2020〕97号
被告人邹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90219**********,汉族,文盲,无业,家住江西省宜春市袁某某。2015年2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袁某某人民法院判处管制1年,并处罚金1000 元;2017年12 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袁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拘役3个月,缓刑6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9年7 月31日因犯盗窃罪被袁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2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5日被宜春市公安局袁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同年12月3日经该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春市公安局袁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邹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6月20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邹某某在宜春某菜市场闲逛。期间,被告人邹某某发现正在菜市场买菜的被害人吴某某身上背了一个棕色带花纹的挎包,于是趁被害人吴某某不注意将挎包拉链拉开实施盗窃,盗窃过程中被民警当场抓获。
2019年9月21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邹某某坐公交车到宜春市袁某某三阳镇某街菜市场物色目标,准备实施扒窃。在菜市场逛了几圈之后,被告人邹某某看见被害人程某某蹲在菜摊前买菜,旁边放了一个黑色的挎包,便上前利用草帽遮挡将黑色挎包盗走。经查,被盗黑色挎包内有现金2200元,1部vivoY66手机及银行卡、身份证等物品。
2019年9月23日上午,被告人邹某某步行至宜春市袁某某某学校某校区公交车站台准备实施盗窃。在公交车到来后,被告人邹某某趁被害人李某某上公交车时将其放置在穿着的上衣口袋内的黑色小米手机盗走。
经宜春市袁某某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vivoY66手机价值人民币779元, 黑色小米手机价值人民币152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等书证;2. 证人胡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吴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邹某某的供述;5.鉴定意见;6.辨认、指认、现场勘验等笔录;7、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三次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属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宜春市袁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范瑜榕
2020年1月17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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