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蚌山检检一刑诉〔2020〕40号
被告人邹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302199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现住安徽蚌埠市禹会区**路**村**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2月17日被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5月14日被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12日被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7月16日被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月9日被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被告人邹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9日被蚌埠市公安局蚌山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0日被蚌埠市公安局蚌山分局逮捕。
本案由蚌埠市公安局蚌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邹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2月31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1月1日凌晨,被告人邹某某在蚌埠市**小区西门内一棋牌室门口,采用拉开车门进入车内盗窃的方式,从车牌号皖******出租车的驾驶室门下面一盒子内的一钱包内及车辆档位下一个口香糖盒内,窃取600元人民币。
2、2019年11月7日凌晨,被告人邹某某在蚌埠市**街**号院里一健身器材旁,采用拉开车门进入车内盗窃的方式,从车牌号为皖******出租车中窃取300元人民币。
3、2019年11月13日凌晨,被告人邹某某在蚌山区**巷*号**小区东门入口向里约10米处,采用拉开车门进入车内盗窃的方式,从车牌号为皖******出租车的驾驶员方向盘下一盒内,窃取160元人民币。
4、2019年11月13日凌晨,被告人邹某某在蚌埠市**街**号院里一健身器材旁,采用拉开车门进入车内盗窃的方式,从车牌号为皖******出租车的驾驶室左筐及档位下烟灰缸内,窃取8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人口信息表、入所健康体检表、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现场方位图、情况说明、照片等书证;
2.被害人张某某、严某某、纪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指认笔录、指认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邹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满释放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王厚峰
2020年1月17日
附:
1.被告人邹某某现羁押于蚌埠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