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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邹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信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信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信检公诉刑诉〔2014〕140号

被告人邹某某男,198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为362123198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为江西省信丰县*******,现住信丰县*******。曾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1月12日被信丰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8年12月9日因犯盗窃被信丰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0年7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信丰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服刑期间,因不遵守监规,被加刑十个月,2012年9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信丰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于2014年1月3日刑满释放。现其又因涉嫌盗窃罪于2014年3月5日被信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后经信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4年4月8日被信丰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信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邹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4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农历2013年底的一天,凌晨四时许,邹某某窜至信丰县嘉定镇西河北路*********夜宵店,趁该店歇业无人看守之际,用力推该店玻璃门,从被推开的门缝进入该店,在店内前台的抽屉里窃取了30多元现金。

2、2014年2月份的一天晚上10许,邹某某窜至信丰县大阿镇***的集贸市场旁,从一栋在建的房屋攀爬进入被害人杨某某家中,在准备行窃之时被杨某某的家人发现,随后其逃离现场。

3、2014年2月23日上午,邹某某窜至信丰县大阿镇*****屋,用从附近随手捡来的铁棍将被害人罗某某家的大门锁撬开后进入屋内,盗走房间内放置在枕头下和皮包内的2000余元现金。

4、2014年2月18日晚上9时许,邹某某窜至信丰县大阿镇**农药化肥种子店门口,翻墙进入院内,从该店后门进入店内,盗走店中收银台抽屉里的2000余元现金,后从该店正门逃离现场。

5、2014年2月底至3月初的一天,邹某某窜至信丰县西牛镇巩桥村凹仔上,翻墙进入被害人李某某家的院子内,从该院厨房拿出菜刀撬开房屋门锁,将房屋内木箱中的30元现金盗走。

 6、2014年3月1日7时许,邹某某窜至信丰县嘉定镇迎宾大道“****”商务酒店门口,趁酒店人员在一楼大厅内睡觉,前台无人照看之际,用前台的钥匙打开了抽屉,将收银台抽屉内的5000余元现金盗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害人袁某某、李某某等人的陈述,辨认笔录,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监控录像光盘以及归案情况说明等相关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某多次盗窃。窃取公私财物累计9000余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邹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六十五条规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信丰县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曾章庆铃

2014年7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信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光盘三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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