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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邹某某盗窃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兴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兴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兴检诉刑诉〔2019〕262号 

被告人邹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4811982********,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兴宁市**街道**,住兴宁市**街道**街**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25日被兴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兴宁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廖某某,系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电话138*******。

本案由兴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邹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24日20时许,被告人邹某某驾驶女装摩托车乘载其妻子和女儿到兴宁市**风景区**公园,将摩托车停放在**公园观景台后其和其妻子、女儿到湿地公园散步。21时30分许,被告人邹某某和其妻子、女儿准备离开**公园的时候,被告人邹某某发现停放在其摩托车旁的一部白色五羊本田牌女装摩托车的钥匙还插在油箱侧,被告人邹某某就想将该辆白色五羊本田牌女装摩托车偷来自己使用。接着被告人邹某某就过去拔该辆摩托车钥匙,打着火后,由被告人邹某某驾驶该辆摩托车离开神光山风景区湿地公园并返回自己住家,随后将该辆摩托车停放在自己住家楼下。被害人何某某发现摩托车被盗后根据摩托车GPS定位查找到摩托车停放位置后报警。民警到达现场后当场查获被害人何某某被盗摩托车并在兴宁市**路**店抓获被告人邹某某。

经鉴定,被害人何某某被盗的白色五羊本田牌女装摩托车价值人民币6600元。该被盗摩托车已于2019年8月28日发还给被害人何某某,何某某已出具刑事谅解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辨认笔录;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邹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愿意接受刑事处罚,依法可以从轻、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邹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兴宁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钟宇玲

                              二一九年十月十五日 

附:

1.被告人邹某某现羁押于兴宁市看守所。

2.侦查卷三册、散页一页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情况表》各一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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