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邹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4281963********,汉族,大学专科,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镇**路**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5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7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邹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30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邹某某在本区**街道**路与**路交叉口,趁车主左某甲不在之际,以拉车门方式窃取浙CM5***轿车内交通银行卡一张和左某甲、左某乙身份证各一张。被告人邹某某持上述银行卡用试探的密码在ATM机上取现人民币1500元。
2019年12月11日凌晨,被告人邹某某在本区**街道**路**号路口,趁车主杨某某不在之际,以上述方式窃取浙C16***白色轿车内黄金戒指一枚、白金戒指一枚、钱包两个、银行卡数张和杨某某、张某某身份证各一张。
2019年11月的一天,被告人邹某某在本区**街**路旁,称车主刘某某不在之际,以上述方式窃取湘E5V***面包车内刘某某身份证一张。
2019年11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邹某某在本区**街道**区纬**号小巷里,趁车主李某某不在之际,以上述方式窃取浙CE3***越野车内李某某身份证一张。
案发后,侦查机关追回上述身份证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身份证;
2.书证: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证明、全国常住人口;
3.证人证言:归案经过;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杨某某、左某甲、李某某、刘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地点辨认笔录、搜查笔录;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邹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岳翔
附:
1.被告人邹某某现羁押于温州市鹿城区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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