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源检一部刑诉〔2020〕Z303号
被告人邹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2525196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河源市东源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26日被河源市公安局源城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源市公安局源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9日01时许,被告人邹某某酒后驾驶粤PHH****小型轿车行驶至河源市源城区红星路与华达街交汇处路段时,被路面执勤民警查获,经对邹观飞邹某某进行酒精测试仪呼气测试结果为128mg/100ml。后经广东省河源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邹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进行检验结果为156.75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单、户籍资料等相关书证;2.现场检测结果和现场照片;3.鉴定意见;4.被告人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邹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拘役一个月十天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宋子安
2020年6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邹某某现在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5*******;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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