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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邹某某滥伐林木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江西省永修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永修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一部刑诉〔2020〕235号

被告人邹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25196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永修县**镇**村**组**号,现住址江西省永修县**花园**栋**单元**室,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0月15日被永修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修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邹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9、10月份,被告人邹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手续的情况下,超越范围雇人将位于江西省永修县**乡*****自然村“****山场”上的树木砍伐并出售。2020年9月25日经永修县森林资源监测中心勘查鉴定,该被采伐林木蓄积为150.14立方米,折算出材量为97.61立方米。

2020年10月15日被告人邹某某向永修县公安局上缴违法所得人民币42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立案决定书、没收违法所得票据等书证;2.证人蔡某某、殷某甲、殷某乙、陈某某、熊某某、戴某甲、袁某甲的、戴某乙、袁某乙、袁某甲元、吴某坚的证言;3.被告人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永修县森林资源监测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书;5.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某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超越范围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邹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邹某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罚金人民币2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修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卢健

检察官助理:余圣栋

2020年11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邹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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