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瓦检公诉刑诉〔2020〕82号
被告人邹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19********935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辽宁省瓦房店市**路**号,现住址:辽宁省瓦房店市**楼**单元**室。被告人邹某某曾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9月25日被瓦房店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于2017年12月29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11日被瓦房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6日被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瓦房店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瓦房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邹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①2019年6、7月份时的一天,在瓦房店市**楼**单元门前,邹某某以0.3克300元的价格向于某某贩卖冰毒;
②2019年6、7月份时的一天,在瓦房店市**楼**单元门前,邹某某以0.5克500元的价格向于某某贩卖冰毒;
③2019年11月26日左右的一天,在瓦房店市**楼**单元门前,邹某某以0.3克300元的价格向宫某某贩卖冰毒;
④2019年11月27日8时许,在瓦房店市**镇道边,邹某某以0.3克300元的价格向常某某贩卖冰毒;
⑤2019年11月28日左右的-天,在瓦房店市**楼**单元门前,邹某某以0.5克500元的价格向宫某某贩卖冰毒;
⑥2019年12月8日10时许,在瓦房店市**楼**单元门前,邹某某以0.3克300元的价格向刘某某贩卖冰毒;
⑦2019年12月10 日 14时,在瓦房店市**楼**单元门前,邹某某以0.5克500元的价格向常某某贩卖冰毒,被**派出所民警和刑侦大队侦查员当场抓获。并且在其家中搜查出13.8克、1.52克冰毒,辅料40.19克。
综上,被告人邹某某贩卖毒品18.02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人口信息查询、前科查询证明、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2.证人证言:证人常某某、宫某某等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大连正义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称重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某向他人贩卖毒品,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刘木军
助理检察员: 姚 烨
2020年6月24日
附:
1.被告人邹某某现羁押于瓦房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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