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二部刑诉〔2020〕99号
被告人邹某某,男,1993年**月**日生,江西省丰城市人,身份证号码362202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丰城市**镇**村***组。2014年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20年4月1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丰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20年5月13日被丰城市公安局依法逮捕。
本案由丰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邹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1日凌晨,被告人邹某某窜至丰城市**街道****地下停车场拉车门,在受害人曾某的赣C*****黑色丰田小车后备箱盗窃细支和天下香烟2条。后又窜至丰城市**街道**风帆附近马路上拉车门,在受害人李某某的赣A*****丰田皇冠黑色小车副驾驶盗窃软中华香烟1条、2包细支大重九香烟和1包软中华香烟。之后又在附近的**牙科门口,将受害人周某某的赣C*****黄色比亚迪越野车车门拉开,盗窃车内软中华香烟4包,被当场抓获。
2020年1月19日凌晨,被告人邹某某窜至丰城市**街道****小区*区*栋*单元楼下,将受害人蒋某某的赣C*****钛金色日产轩逸和受害人皮某某的赣C*****灰色现代索纳塔8的车门拉开,盗窃车内细支和天下香烟2条、一些散包香烟和青花瓷香烟2条。
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期间,被告人邹某某多次窜至丰城市**街道**区利用车主忘记锁门,一辆一辆拉车门实施盗窃车内财物,经物价部门价格鉴定,邹某某盗窃的烟、酒价值人民币867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6.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邹某某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涉案事实,属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丰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钟雷
2020年8月6日
附:
1、被告人邹某某羁押在丰城市看守所;
2、案卷二册、随案光盘三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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