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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邹某某涉嫌滥伐林木案)(公开版)_丰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丰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公诉刑诉〔2020〕229号

被告人犯罪嫌疑人邹,男性,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021960********,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丰城市,住丰城市**镇**村委会**组**号,因涉嫌犯有滥伐林木罪,经丰城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6日被丰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丰城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邹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上半年,邹某某承包下了**村委会**组**水库山场,于2019年8月19日在未办理相关林业手续的情况下开始砍伐林木,采伐林木为杉树,采伐面积为4.0亩,采伐蓄积为22.8立方米;2019年元月,邹某某承包下朱揭组山场,于2019年1月在未办理相关林业手续的情况下开始砍伐林木,采伐林木为杉树,采伐面积为4亩,采伐蓄积为20.4立方米。

案发后,被告人邹某某主动到丰城市森林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接收证据材料清单;2.书证:常住人口信息、到案经过:3.证人证言:证人朱某某、徐某某、李某某、陈某某、邹某甲、雷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丰城市林业局出具的鉴定意见书;6.丰城市森林公安局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邹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丰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邹全伏 熊鹏

2020年7月24日

 

 

附:

1.被告人邹某某现取保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6、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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