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刑诉〔2020〕79号
被告人邹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5261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抚州市乐安县,住**镇**村***组,因涉嫌失火罪,经乐安县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3日被乐安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失火罪,经乐安县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7日被乐安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失火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6月18日被乐安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乐安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邹某某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2日13时许,被告人邹某某在乐安县**镇**村***组自家的荒地开荒时,燃烧田里的杂草,不慎引起“***”(又叫“***”)山场森林火灾,后被邹某某、镇、村干部及群众扑灭。经乐安县森林资源监测中心鉴定,该森林火灾致使“***”山场过火有林地面积为40.1亩。
被告人邹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常住人口信息、归案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曾某某、邹某甲、张兰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邹某乙、邹某丙、邹某丁的陈述;4.被告人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某开荒烧杂草不慎引起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40.1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邹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邹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邹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乐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贵平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
检察官助理:龚敏红
(院印)
2020年7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邹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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