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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丰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丰城市人民检察院

丰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二部刑诉〔2020〕100号

被告人邹某某,男,1977年**月**日生,江西省丰城市人,身份证号码:362202197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丰城市**镇**村**组***号。2019年8月27日因吸毒被丰城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2020年4月1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丰城市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于2020年4月1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丰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4日20时33分,洛市交警中队接122指挥中心转警称在丰城市**镇**村**村口处,邹某某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与潘某驾驶的粤A*****小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交警在到达现场后对双方当事人进行呼吸式酒精含量测试,邹某某结果为:195mg/100ml,潘某未饮酒。后将邹某某带到丰城丰安司法鉴定中心抽血鉴定,其结果为:196.90mg/100ml,邹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邹某某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涉案事实,属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丰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钟雷

2020年8月6日

附:

    1、被告人邹某某现已取保候审;

2、案卷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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