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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邹某某敲诈勒索、诈骗案)_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番检二部刑诉〔2020〕Z255号

被告人邹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1221998********,汉族,文化程度大专,政治面貌群众,户籍地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街**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9月25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逮捕;2019年12月13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邹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被告人邹某某在闲鱼网站发布虚假出售仿真枪信息。2019年9月4日,被害人贺某在本区沙湾镇**房通过闲鱼网站向被告人邹某某以人民币3300元购买仿真枪。被告人邹某某收款后并未发货,并于2019年9月11日冒充快递员联系被害人贺某,以被害人贺某所购买的物品属于违禁品为由索要钱财,被害人贺某被迫先后多次转账人民币共19600元给被告人邹某某指定的微信账号、支付宝账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邹某某在判决宣告前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邹某某虽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少威

2020年6月18日

附:

1.被告人邹某某现在家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一张。

3.案发后,被告人邹某某家属已代其赔偿被害人人民币22900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4.依法扣押的作案工具手机2台,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提请法院依法判处。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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