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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邹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案)_湖北省公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公某某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公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公检一部刑诉〔2020〕133号

被告人邹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221982********,汉族,初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公某某**镇**村**组,现住湖北省公某某**镇**单元**室。因赌博,于2012年3月6日被公某某公安局行政处罚。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8月31日被公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公某某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公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邹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邹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邹某某,听取了邹某某、伍某某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邹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27日20时许,被告人邹某某在湖北省公某某信达城市广场小区门口,用自己携带的棒球棒将被害人伍某某停放的牌号浙K****L的红色雪佛兰小轿车砸坏。经价格认定,损失5200元人民币。2020年8月31日,邹某某主动投案。

被告人邹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棒球棒、被砸轿车两项物证;2.受案登记表、鉴定聘请书等书证;3.证人万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伍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价格认定书;7.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某故意损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邹某某拘役3-6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公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刘劲松

2020年10月9日

附:

1.被告人邹某某现羁押于公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4.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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