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城阳检一部刑诉〔2019〕455号
被告人邹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2231979********,汉族,初中毕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依安县**镇**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8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逮捕。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邹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期间,本院于2019年12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7日1时许,被告人邹某某到青岛市城阳区**街道**村空港小学大院门前西侧马路边,抚摸许某某身体遭拒后,持刀向许某某左下腹部、右上腹部连捅至少6刀,致被害人许某某肝脏、胃等多处损伤。经法医鉴定,许某某所受损伤为重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邹某某被抓获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发破案经过等书证;证人吴某某等人证言;被害人许某某的陈述;被告人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某故意杀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系未遂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该认罪认罚,建议判处七年以上九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致奎
2019年12月12日
附:
1.被告人邹某某现羁押于青岛市城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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