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云浮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检诉刑诉〔2018〕29号
被告人邹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9811987********,广西北流市人,汉族,小学文化,砖厂工人,户籍所在地广西北流市**镇**村**号,住广东省罗定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18年3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5日被逮捕。
本案由罗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邹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8年6月1日向罗定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罗定市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6月5日将该案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7月20日退回补充侦查,同年8月15日重新受理审查起诉;本院于2018年9月29日再次退回补充侦查,同年10月29日重新受理审查起诉。期间,本院于2018年7月6日、2018年9月7日、2018年11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2日,被害人蔡某某带领被告人邹某某一同来到罗定市**镇**砖厂做搬砖工人。同年3月5日,二人先是在白天搬砖时产生矛盾,后又于23时30分收工后因记账问题发生纠纷,邹某某为此去到蔡某某的宿舍殴打蔡某某。蔡某某被打后逃出宿舍并跌了一跤,邹某某紧追不舍,并捡起地上的砖头朝蔡某某的头部等部位殴打,致蔡某某颅骨骨折,蛛网膜下腔出血,脑组织损伤而死亡。同年3月6日早上,邹某某在**砖厂被公安人员抓获。经鉴定,邹某某患有精神分裂症,案发时辨认能力及控制能力削弱,评定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砖头等物证;2.户籍资料等书证;3.证人柯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尸体解剖等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某用砖头打击被害人蔡某某头部并致其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曾民海
助理检察员:吴锦明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三日
附:
1.被告人邹某某现羁押于罗定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六册、光碟十个、司法鉴定意见一份。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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