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二部刑诉〔2020〕232号
被告人邹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02********3012,汉族,无业,初中文化,江西省宜春市丰城市人,户籍所在地丰城市**街道**社区**组**号。2020年6月10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丰城市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2020年6月2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丰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丰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邹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2020年8月2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7日上午被告人邹某某发现鄢某某(另案起诉)父女想到邹某某承包的水库中用自制的捞鱼工具捞鱼。2020年5月9日20时许被告人邹某某就躲在鄢某某养牛的牛棚附近想抓鄢某某偷鱼,因为狗叫声,坐在牛棚内鄢某某开门见到是邹某某,双方言语不合发生冲突。被告人邹某某用拳头在被告人鄢某某的头部和左肋打了几拳,导致鄢某某头部和左肋受伤。鄢某某用铁管打被告人邹某某的右小腿,用小型矿灯打邹某某的鼻梁部,造成邹某某鼻梁骨折。经鉴定:邹某某伤情为轻伤二级,鄢某某伤情为轻伤二级。
1、被告人邹某某的供述;2、证人证言;3、鉴定意见;4、相关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丰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华军
2020年9月22日
附:
1、被告人邹某某羁押在丰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贰册;
3、同步录音录像光盘壹张;
4、证人名单;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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