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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邹某某故意伤害案)_辽宁省灯塔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辽宁省灯塔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灯检刑诉〔2020〕120号

被告人邹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0031981********,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同现住址辽宁省辽阳市**区**号**。因犯盗窃罪于2001年被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9月被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12月5日被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13日被灯塔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灯塔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辽阳市灯塔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邹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9日22时许,在灯塔市佟二堡镇奉凌通物流公司屋内,被告人邹某某与被害人许某某发生口角,后二人发生厮打,邹某某用刀具将许某某的左面部、右侧胸背部扎伤。经中国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许某某的身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案发后,被告人邹某某主动投案,对其故意伤害许某某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情况说明等;

2.证人胡某甲、白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许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辽阳襄平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中国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造成轻伤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邹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宁省灯塔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艳芬

检察官助理:曹琳琳

2020年6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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