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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邹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南省长沙市岳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市岳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岳检刑诉〔2020〕31号

被告人邹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681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湖南省**乡市,现住长沙市岳某某**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19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执行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邹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14日1时许,被告人邹某某与被害人周某某在长沙市岳某某望城坡**店因吃夜宵发生口角争执,双方发生殴打,被告人邹某某用碎啤酒瓶将被害人周某某面部划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周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2019年10月18日,被告人邹某某主动投案,并在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书;6、现场照片、现场方位图、辨认笔录;7、讯问光盘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岳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一璇

2020年1月9日

附:

1、被告人邹某某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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