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陂检二部刑诉〔2020〕262号
被告人邹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16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武汉市,住武汉市黄陂区**街**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4日被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邹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25日退回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补充侦查,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于同年5月22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2日晚,成某某通过微信向被告人邹文龙转账人民币2500元用于****。次日凌晨2时许,成某某与其男友孙某某到本区祁家湾街车站村大邹湾被告人邹某甲家中取毒品,因被告人邹某甲拒绝交付毒品且不退款,孙某某与被告人邹某甲发生争执和扭打。后被告人邹某甲持菜刀将孙某某砍伤。经湖北中真司法鉴定所协和法医鉴定室司法鉴定:孙某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邹某甲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并取得被害人孙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身份信息、到案经过、受案登记表等书证;2.证人成某某、邹某乙、万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孙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邹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 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邹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邹某甲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邹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娇
检察官助理董妙
2020年6月19日
附件:1.被告人邹某甲现羁押于武汉市黄陂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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