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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邹某某故意伤害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全检刑诉〔2020〕132号

被告人邹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3231982********,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广西全州县,家住全州县**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20年7月29日被全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全州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全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邹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了受害人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19日14时许,被告人邹某某的父母因水管架设及取水一事,在全州县**镇**村委**村廖某某厕所门前与受害人张某某以及其他村民发生争执。期间,被告人邹某某对受害人张某某实施殴打行为,并用脚踩踏受害人张某某的胸、腹部,致使受害人张某某受伤。经鉴定,受害人张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经鉴定,被告人邹某某轻度精神发育迟滞、对本案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目前具有受审能力。

2020年7月29日,被告人邹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证明、归案经过等书证;2. 廖某某、王某某等证人的证言;3.被告人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现场勘验笔录及图照;5.人体损伤鉴定意见书、精神病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犯罪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廖维玉

2020年9月15日

附:

现被告人邹某某被羁押于全州县看守所。

案卷一册(1-101)、同步录音录像光盘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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