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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邹某某故意伤害案)_贵州省三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三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检刑诉〔2020〕17号 

  被告人邹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24199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三穗县,现住三穗县**镇**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三穗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12日被三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30日凌晨4时许,邹某某见其女朋友万某某在三穗县八弓镇书香华庭“排了你个挡”夜宵店内与其他男子同桌吃宵夜,因万某某一直没有接邹某某电话,被告人邹某某遂上前对被害人万某某进行殴打,扯住万某某头发将万某某拖到店外,对万某某头部等部位拳打脚踢,致万某某嘴部、头部等部位不同程度受伤。2019年8月23日,经三穗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万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被告人邹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经本院组织调解,被告人邹某某与被害人万某某达成了刑事和解,邹某某赔偿万某某损失2.8万元,取得万某某书面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人员基本信息表、和解协议书、谅解书、收据等书证;2.证人周某某、袁某某、孙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万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三穗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穗)公(司)鉴(活)字[2019]24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6.现场勘验、辨认笔录;7.监控视频资料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邹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本案是因恋爱纠纷引发的犯罪,被告人邹某某与被害人达成了刑事和解,积极赔偿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其系初犯,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邹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三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舒彩芝

2020年4月8日 

附:

1.被告人邹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8702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90页,视听资料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评估意见书、和解协议书、谅解书、收据、体检表、拘留证、拒收条复印件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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