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邹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岸检一部刑诉〔2020〕1039号

被告人邹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7271974********,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钟祥市**镇**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20年9月10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3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邹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3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2020年10月3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31日7时许,王某某与陈某某在武汉市江岸区**城工地内因工地施工问题发生纠纷,被告人邹某某(陈某某丈夫)见状将被害人王某某推落至下一级斜板上,并用手掐住王某某的脖子,将其向其背后的钢管撞击,致使王某某胸部外伤、肋骨骨折及多处软组织损伤等。经鉴定,被害人王某某的身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2020年9月10日,被告人邹某某主动到案接受调查。

2020年9月14日,被告人邹某某向被害人王某某赔偿人民币5万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破案经过、身份材料、办案说明、案发现场照片、谅解书、收据;2.证人陈某某、谭某某、刘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检查笔录;6.司法鉴定意见书;7.讯问同步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被告人邹某某系自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处罚情节。被告人邹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邹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建议判处被告人邹某某拘役四个月至六个月,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  春

检察官助理 刘乐乐

2020年11月4日

附件:1.被告人邹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0932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