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二部刑诉〔2021〕2号
被告人邹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126198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永善县**乡**村**社**号附**号,住云南省安宁市**街道办事处**出租房。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云南省安宁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10日被云南省安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2日经本院批准由云南省安宁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8月10日经云南省安宁市公安局决定,被云南省安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经云南省安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邹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询问了被害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及证据。在辩护律师王声正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证据开示,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因被告人邹某某怀疑妻子与被害人金某某有染,2020年6月9日7时30分许被告人邹某某在安宁市**村路段使用胶把钳对被害人金某某进行殴打,致使金某某全身多处受伤。经鉴定,金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户口证明、抓获经过、申请书、谅解书等;2.证人颜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金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邹某某的供述及辩解;5.伤情鉴定意见;6.现场辨认笔录等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特对被告人邹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龙梨梨
2021年1月4日
附:
1、被告人邹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88813****。2、随案移送证据材料肆卷和光盘2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