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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邹某某故意伤害案)_万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万检一部刑诉〔2020〕1号

被告人某某,男,195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241954********,汉族,文盲,务农。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万源市,现住万源市********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31日被万源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万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邹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邹某某与被害人袁某某系姻兄弟关系,两家就万源市**镇**村**组小地名**一块土地一直存在争议。2015年12月16日11时许,河里打渔的被害人袁某某看到在该土地上用锄头挖地的被告人邹某某后,便上岸制止,二人进而发生争吵。争吵过程中,二人抓扯锄头时,被告人邹某某将袁某某推下河。被害人袁某某上岸后继续与邹某某抓扯,邹某某遂用锄头殴打袁某某,致袁某某左侧腓骨下段骨折、全身多处软组织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袁某某受伤所致的左腓骨下段骨折属于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袁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等笔录;7.其他证明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致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谭艳

2020年1月7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家,联系方式:1569281****;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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