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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邹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甘肃省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岷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岷检一部刑诉〔2020〕96号 

被告人邹某某,男性,197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428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定西市漳县,住甘肃省漳县******社,无前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24日被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被逮捕。

本案由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邹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1998年12月25日晚,被告人邹某某与被害人谢某甲在岷县**乡**村村民阎某某家中因赌博发生争执。之后邹某某拿起阎某某家门背后放的一把撅头,在谢某甲头部猛打击一撅头背,致谢某甲当场倒在阎某某家炕上,邹某某等人逃离现场,后谢某甲被岷县闾井卫生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谢某甲因钝器外力作用致头部颅骨骨折、脑挫伤并颅内出血引起颅脑损伤死亡。2019年8月22日被告人邹付定被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昌吉市公安局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证明等书证;

2.证人杜某某、阎某某、纪某某、李某某、任某某、严某某、谢某某、罗某某等人的证词;

3.被告人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指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某因琐事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邹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岷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英凤          

                        2020年5月29日         

附:1.被告人邹付定现羁押于岷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证人名单、换押证、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4.刑事附带民事诉状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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