秘密★庭审前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怀检一部刑诉〔2020〕101号
被告人邹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227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北京**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员,出生地北京市怀柔区,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怀柔区**乡**村**号,现住北京市怀柔区**园**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邹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柳艳、被害人刘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邹某某于2020年1月9日20时许,在本市怀柔区北园十字街北侧四子王旗神州饭店吃饭过程中,因劝架与被害人刘某某发生争执并用手扇其耳光,致使被害人刘某某左耳鼓膜穿孔。经北京市怀柔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刘某某身体所受损伤程度属于轻伤二级。
2020年5月28日,被告人邹某某在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被害人刘某某对被告人邹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邹某某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某陈述;3.证人证言:证人兰某某、司某某、武某某证言;4.鉴定意见:鉴定书;5.辨认笔录:证人兰某某、武某某对刘某某的辨认笔录;6.书证:谅解书;7.视听资料:案发现场监控录像;8.其它证明材料: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违法犯罪信息查询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邹某某判处拘役六个月,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何萍
2020年8月17日
附:
1.被告人邹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
2.侦查卷宗3册、光盘3张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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