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珠香检刑诉〔2020〕3号
被告人邹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121197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街道**栋**号。因故意伤害嫌疑,于2020年8月27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10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邹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1日0时23分许,被告人邹某某在珠海市香洲区**旺角酒吧门口,因醉酒而用拳头殴打被害人欧某某的鼻子等部位,造成被害人欧某某左侧鼻骨及上颌骨额突骨折、软组织肿胀等。经鉴定,被害人欧某某所受损伤为轻伤二级。
同年8月27日,被告人邹某某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欧某某的陈述;3.证人刘某某、曾某某的证言;4.书证;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7.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晓跃
检察官助理:陈哲乐
2020年10月13日
附:
1.被告人邹某某现羁押于珠海市第一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2册、监控视频光碟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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