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昌检公诉刑诉〔2020〕99号
被告人邹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3221987********,汉族,中专文化,中和农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昌黎分公司信贷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昌黎县,住昌黎县**乡**村**号。2019年11月5日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昌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经昌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昌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昌黎县看守所。
本案由河北省昌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邹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案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底至2019年9月份,被告人邹某某在中和农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分公司任职信贷员期间,该利用职务便利将贷款客户李某某、宋某某等15人的提前还款406771.72元用于手机《盛世娱乐》赌博,后均输光。期间,该又以在公司冲业绩为由,在曹某某、杨某某等37人贷款客户的手机上下载安装中和农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名下的“中和金服”APP,以贷款客户的名义在“中和金服”APP上进行贷款,后该叫贷款客户将贷到的款项交由其使用,后该没有按照承诺自己还款,而将488055.26元的贷款均用于手机《盛世娱乐》赌博,后均输光。经秦皇岛星日阳司法会计鉴定中心鉴定:邹某某实际占用线下贷款客户一次性还款406771.72元,目前实际占用线下客户一次性还款金额中本金金额为261116.33元;邹某某实际占用其公司线上客户贷款本金金额为488055.26元,目前仍占有其公司线上客户贷款本金金额336858.0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秦皇岛星日阳司法会计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证人王某某、杨某某、赵某某、石某某、马某某、朱某某、边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户籍信息证明,现实表现证明,抓获经过,营业执照,个人借款合同,银行交易明细,微信转账记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某身为中和农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分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进行非法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资金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邹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立敏
(院印)
2020年7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邹某某被羁押于昌黎县看守所;
2.案卷五册和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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